2021年1月5日,《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以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1號發布,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南》的出臺,將為重點監管單位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規范開展隱患排查和整改,提供參考依據。
一、隱患排查指南出臺背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2、《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一條: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立檔案。
二、哪些是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提出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概念。
《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術語和定義: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 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確定納入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單位。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主要包括以下行業企業:
1、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中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2、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開采行業規模以上企業;3、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
除了上述行業之外,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儲罐、管道或者建設有污水處理池、應急池、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風險設施的企業也將會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管理。
例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設施、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原油儲運管道設施、尾礦庫等。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第7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1、有事實排污且屬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的所有大中型企業。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包括: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2、年產生危險廢物100 噸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3、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企業事業單位;4、運營維護生活垃圾填埋場或焚燒廠的企業事業單位,包含已封場的垃圾填埋場;5、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地下水環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
四、指南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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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則上本指南發布后一年內,以廠區為單位開展一次全面、系統排查,新增重點單位應在納入名錄后一年內開展。之后原則上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設施設備,每2-3年排查一次。
2、重點行業新改擴建項目,應在投產后一年內開展補充排查。
3、自行監測結果存在異常的,應及時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4、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等污染土壤風險的,可要求企業及時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5、可以自行組織開展排查,或者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協助完成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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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資料收集、人員訪談,確定重點場所和重點設施設備,即可能或易發生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的場所和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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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展現場排查
1、重點場所和重點設施設備是否具有基本的防滲漏、流失、揚散的土壤污染預防功能(如具有腐蝕控制及防護的鋼制儲罐;設施能防止雨水進入,或者能及時有效排出雨水),以及有關預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2、在發生滲漏、流失、揚散的情況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進入土壤的設施,包括普通阻隔設施、放滴漏設施,以及防滲阻隔系統等;
3、是否有能有效、及時發現并處理泄漏、滲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設施或者措施。
4、排查完成后,建立隱患排查臺賬,編制隱患排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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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監管單位應依據隱患排查臺賬,因地制宜制定隱患整改方案,采取設施設備提標改造或者完善管理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土壤污染隱患。
例如:加強設施設備的防滲漏性能,也可以加強有二次保護效果的阻隔設施;配備泄漏檢測設施,也可以定期開展專項檢查,或用地下水或者土壤氣監測替代。
如果在排查過程中發現土壤已經受到污染,應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污染加重和擴散,并依法開展風險管控或修復。
?。ㄎ澹n案建立與應用
隱患排查檔案是土壤調查評估和管理部門監管的重要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隱患排查報告、定期檢查與日常維護記錄單、隱患排查臺賬、隱患整改方案、隱患整改臺賬等內容。
隱患排查檔案應納入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上報。